《存款保险条例》正式实施以来,在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性、保护存款人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入,银行业优胜劣汰的发展分化局面将进一步加剧,存款保险制度的“保护伞”作用越来越受到关注,作为存款保险业务实施机构的基层央行面临的挑战明显增强。笔者结合工作实践,深入剖析了基层央行在存款保险工作中面临的制度不健全、现场核查尺度统一性有待提高、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核查模式单一和人员力量不足等五方面问题,并提出了针对性建议,以期促进基层央行更好的履行存款保险职能、推动存款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
关键词:基层央行;存款保险;问题;对策建议
2015年5月1日《存款保险条例》正式实施,标志着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拉开了存款保险工作的序幕。对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维护金融稳定,推动金融改革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基层央行作为存款保险业务的实施机构,在实际工作开展中,仍存在着一些问题。如何冲破问题的束缚,促进基层央行更好的履行存款保险职能、推动存款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迫在眉睫。
基层央行存款保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规制效力层级有待提高,配套的实施细则有待完善
《存款保险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完成了从隐形向显性的转变。但是《存款保险条例》只是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规章,尚未上升到法律,效力层级有待提高。虽然现行的《存款保险条例》对存款保险的费率、偿付限额、基金运用等进行了阐述,但内容相对宽泛。如尚未详细规定不同逾期未改正情形下费率的调整幅度、基层央行如何运用存款保险平台进行风险处置和风险救助等,相关的配套实施细则仍有待完善。
(二)核查手册说明不尽详细,现场核查尺度有待进一步统一
目前开展存款保险现场核查工作,主要参照的是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下发的《存款保险现场核查手册》,虽然对核查重点和核查程序等进行了阐述,但是对具体的核查尺度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实际核查工作中对核查尺度的把控更多的是按照各基层央行核查主体的主观判断。不同的知识储备、不同的现场经验下核查主体的主观判断难免会存在差异,影响口径的统一性,降低不同评价主体下同类型投保机构的可比性。
(三)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信息共享的充足性、及时性有待提高
目前基层央行金融稳定协调的模式和内容相对单一,与政府部门和其它金融监管部门尚未建立制度化的信息共享机制。在存款保险工作中需要银保监会系统的1104报表等众多数据,特别是涉及相关地方政府部门的信息,多数情况只能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行提供,或者由基层央行“一事一议”单独协调各部门获取信息,信息共享的充足性、及时性有待提高。
(四)现场核查模式单一,核查的频率相对较低
目前,基层央行主要采取的是单一属地性的现场核查模式。受制于地域等相关因素的影响,客观性、尺度性难免会受到一些影响。同时,现场核查手段也较为单一,主要依靠手工翻阅资料、筛选数据等,投保机构现有的系统导出的信贷台账要素不全,缺乏本金逾期天数、利息逾期天数等关键字段,在进行手工数据筛选时,任务繁重、工作量较大,费时费力,效率较低。同时,对于存款保险现场核查和定性指标专业评价等现场核查工作主要是年度性的,开展频率一般为一年一次,对于风险系数高的投保机构来说,现场核查作为风险摸底的重要手段,一年一次的开展频率相对较低,在通过数据报送分析进行日常非现场监管的同时,有必要结合实际情况,提高现场核查频率,更好的摸清风险底数。
(五)县支行人员数量不足,制约存款保险工作高质量的完成
随着存款保险工作的不断细化,对基层央行人员的综合素质有了更高的要求。不仅需要对投保机构报送的数据报表进行全面审核,还需要能够综合运用所掌握的信息分析判断投保机构风险状况。但是人民银行县支行普遍存在着人员配备不足,且上级对接部门多。以绥化市为例,辖内县支行负责金融稳定工作的管理部,除负责存款保险工作外,还负责货币信贷、调查统计、征信、金融稳定等重要业务,存在一人兼数岗的情况,制约了存款保险工作的高质量完成。
对策建议
(一)健全相关制度,提高效力层级,完善配套实施细则
制度是工作开展的依据,依据的健全与完善是工作顺利进行的基础和保障,因此,应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尽快健全存款保险制度,通过立法形式提高效力层级,坚持立法先行,并出台相应的操作规范和实施细则,对不同逾期未改正情形下费率的调整幅度、如何利用存款保险平台进行风险处置和风险救助、如何系统的开展早期纠正等进行详细化、具体化规定,使基层央行开展存款保险工作时有法可依,有制可循。
(二)完善《存款保险核查现场核查手册》,统一现场核查尺度
按照数据获取层级等对核查尺度进行具体划分,如可将是否按照1104口径进行相关数据报送,即1104报表中的指标和向人民银行报送的指标是否一致作为第一层级尺度;核对机构1104填报的逻辑是否按照填报说明进行指标计算填列作为第二层级尺度;将投保机构的1411报表、业务状况表、会计报表等视为投保机构经营情况的真实反映,在参照1104指标计算公式的基础上,从基层报表取数据,作为第三层级尺度;将投保机构各类业务台账视为经营情况的真实反映,从业务台账中取数,形成基层报表,通过1104算法计算,作为第四层级尺度等。通过明确规定《存款保险核查现场核查手册》中具体的核查尺度,缩小不同人员间尺度把控的偏差度,减少评价人员主观性的影响程度,提高口径的统一性,增强不同评价主体下同类型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可比性。
(三)建立制度化的存款保险信息共享机制,清晰划分各部门职责
总行和相关部门等进行协调,建立高层级、制度化的存款保险信息共享机制,对共享内容、共享时间等进行规定。人民银行内部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对存款保险信息交流做出制度性安排,提高存款保险信息交流的充足性和及时性。同时,加快推进建立地方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清晰划分推进存款保险制度的过程中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边界,建立规制统一、运转协调的金融信息共享和风险处置机制,强化制度约束,提高存款保险工作的质量与效率。
(四)丰富现场核查模式手段,有针对性的提高现场核查频率
进一步丰富现场核查模式手段,在采取属地现场核查模式的同时,还可以采取不同地域间的交叉核查模式,一方面能够减少属地因素对人员客观性、尺度性的影响,另一方面还有助于不同地域基层央行的横向经验交流。同时,可借鉴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开发的现场监管系统EAST,利用EAST系统对信贷台账进行自动筛选,完善现场核查手段,提高现场核查效率。同时,在现场核查频率方面,结合辖区实际情况,提高针对风险系数较高的投保机构的现场核查频率,更好的摸清风险底数,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五)加强人员队伍建设,充实存款保险工作人员队伍
在可操作性的前提下,基层央行可以设立单独的存款保险部门,明确职责,以便系统性的开展存款保险工作。同时,加强存款保险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组织存款保险业务人员定期对政策、制度、业务操作的学习,提升业务能力,重视人才的引进,尤其是具有多学科知识的复合型人才,保持员工队伍的先进性,增强人员风险防范监督意识,更好的推动存款保险工作的开展。
参考文献
[1]吴蕾.基层央行存款保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中国商论》,2018.30:28-29
作者:洪海峰 魏铁夫 柴洪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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