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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保金开展证券化的实践

作者: 中文核心期刊2020-08-07阅读:文章来源:中文核心期刊咨询网

  近年来,国务院和建设部等部门高度重视建筑业企业资金负担问题,接连出文要求清理规范涉企收费、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以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住建部、财政部于2017年联合出台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以下简称“质保金管理办法”)。对于重复缴纳保证金的情况进行了规范,同时各地也在逐步推进利用保函和工程保证保险等替代质保金,相关举措全面实施预计还需要时间。

质保金开展证券化的实践

  在此背景下,如何盘活工程尾款资产一直是建筑行业的痛点问题。按照建筑行业惯例,在建设期,业主方是按照工程节点按期进行工程结算付款的,质保金是在结算的工程款中预留,预留比例按照合同约定来确定,未来待缺陷责任期届满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由业主方返还给建筑企业。在2017年质保金管理办法出台以前,行业内质保金的扣留比例多数在5%左右,期限有的在5年以上,这部分资金的长期占用对于建筑行业形成了较大的资金占用。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统计,2019年全年,我国建筑业总产值24.84万亿元,若以保证金为工程造价的3%估算,约为7400亿元的资金沉淀。该部分资金沉淀增加了建筑企业的非流动资产比例,减低了企业的资产周转效率。

  质保金开展证券化的限制质保金是建筑企业在履行完成施工义务后,业主方为保证工程质量而在应付给建筑企业的工程款项中预先扣留的部分,仍属于建筑企业工程应收账款的一部分,本质上是一种债权资产。资产证券化对于基础资产的主要要求是权利无负担且现金流可预测,而从质保金的规定上来看,由于缺陷责任期尚未届满,若未来工程出现质量缺陷问题,业主是有权利扣留质保金不返还给建筑企业的。因此,传统观点认为质保金开展资产证券化的障碍,一方面在于建筑企业没有完全履行其义务,未来存在或有的维修义务等权利负担;另一方面在于现金流不稳定。关于是否有权利负担。质保金资产是否满足合格基础资产条件的判断时点是资产入池的节点,在质保金入池时,建筑企业已经履行完毕相应的施工义务,且不存在业主方对于工程质量存在瑕疵的争议,不存在其他第三方对于该资产主张权利的情况,同时质保金也没有附带抵质押等权利负担。从另一个角度,质保金是业主应付账款的一部分,其产生是基于建筑企业履行施工义务,根据施工量确定业主应付账款的金额,进而按比例确定质保金金额,跟维修义务的多少没有直接关系。因此,可以认为质保金本身没有权利负担。关于现金流是否稳定。对于质保金的返还,建筑企业能否足额从业主方收回质保金具有不确定,因此认为以其作为基础资产开展资产证券化可能会影响专项计划回款现金流的稳定性。按照质保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在缺陷责任期内,如果因为建筑企业的责任而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建筑企业要进行维修,只有在不维修也不承担维修费用的情况下,业主方才可以扣留质保金。因此质保金返还的条件实际上是可以由建筑企业控制的,只要建筑企业在工程瑕疵时正常维修,即有权利获得质保金返还,业主方也没有权利进行扣除。此外,建筑企业对于工程质量本身就负有保修的责任,质保金并没有额外增加建筑企业的责任。某建筑央企发行质保金证券化产品案例当前在国资委“降减防”的部署要求下,央企亟需盘活存量资产,为资产负债表“瘦身”,应收账款ABS、质保金ABS、基础设施公募REITs等产品是提高资产流动性和资产运营效率的有效手段。下面以某建筑央企为例,研究其开展质保金资产证券化的情况。资产收集情况。某建筑央企质保金规模大概在200亿元左右,整体回收情况较好。该建筑央企前期已经开展了应收账款、供应链等ABS产品,为进一步提高资产流动性,着手研究质保金开展资产证券化的可行性。该建筑央企对于应收账款和质保金这类较分散的资产,一般采取统一归集统一发行的模式,以提高效率实现规模效应。作为市场首单质保金证券化产品,企业按照较严格的标准筛选资产,包括对于债务人是否属于政府和政府平台、资产是否有额外权利负担、是否符合最新的质保金管理办法等,同时在入池资产中纳入较高比例的已竣工项目。企业共储备了30亿元的额度,首期发行5亿左右。产品交易结构设计和增信安排。建筑央企集团作为发行人和原始权益人,将质保金基础资产转让给专项计划,专项计划进行结构化设计,优先级和次级的比例为95%和5%,次级完全对外销售,为优先级提供一定的安全垫。除此之外,建筑央企集团还为优先级提供了本息的差额补足承诺,并约定了权利完善事件,即当出现增信主体信用或者财务情况恶化时,将质保金转让的情况告知债务人并更换债务人的付款账户至专项计划。以上条款是应收账款ABS等产品的常规设计。在开展应收账款ABS,转让应收账款时,一般不用通知并取得债务人的同意,这大大挺高了实操便利度。

  风险缓释措施。未来专项计划底层资产回款是否稳定主要取决于建筑企业是否对于有质量瑕疵的项目按时进行维修,以及业主方的信用情况。为保证按时对瑕疵项目进行维修,该建筑央企向专项计划出具《维好承诺函》,约定其按照工程合同的约定尽责履行工程维修,从而缓解了质保金被扣留的风险;对于业务方信用问题,根据该建筑央企工程应收账款的历史回款情况,平均坏账率仅有0.04%左右,业主回款情况良好。同时转向计划设定了每季度归集回款,每半年兑付,极端情况即使有一定程度的回款逾期情况出现,也不会对投资者本息兑付造成影响。对于质保金未来入池资产范围的建议不合格资产原因分析。经收集并分析首批各子企业报送的质保金资产,发现有一部分不满足条件的资产,主要是以下几大原因:合同条款中存在限制转让的,债务人是地方政府或者地方政府平台;其他属于不严格符合质保金管理办法的资产。为了实现市场首单质保金证券化产品的突破,企业设定了较高的资产准入标准,按照最严格标准剔除了不符合条件的资产。对于不合格原因中的前两类原因,鉴于目前对于政府负债的严格管控和资产证券化的基本要求,较难突破该要求。而对于不严格符合质保金管理办法的资产,后续在详细分析和论证基础上,有扩展资产的空间。拓展资产范围的建议。具体来看,不严格符合质保金管理办法主要有三种情况:(1)质保金比例不符合要求(2017年7月1日之后签署的合同,质保金比例应不超过3%;2017年7月1日之前签署的合同,质保金比例应不超过5%);(2)未约定缺陷责任期,仅约定保修期,且保修期适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规定保修期;(3)未约定质保金,只约定了保留金,且该保留金适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规定保修期。本次该建筑央企发行的质保金证券化产品是严格按照质保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筛选合格资产的。为进一步拓展可做证券化的资产范围,对建筑行业发挥更大的作用,建议后续在资产转入时可同时考虑保修金和保留金,对于在施工合同中约定了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和保修金返还时间和金额安排的,且相关质量保修的约定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建议也作为合格资产开展证券化。

  作者:张悦 张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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